条 款 |
说 明 |
第一条 |
学生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进入电脑室 ( 两位班长检查电脑室违禁品 ) 。 |
第二条 |
学生必须在上课铃声响后,五分钟内列队抵达电脑室,逾时以迟到论。 |
第三条 |
上电脑课时,所有学生必须到电脑室,一律不准留在课室,班长须向任课教师报告学生实际出席人数。 |
第四条 |
学生不可带书包、食物、饮品进入电脑室。 |
第五条 |
学生穿著不整齐校服者一律不获准进入电脑室。 |
第六条 |
每次上课只能坐在所编定的同一座位而且对该电脑负责,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换位,只有在任课教师的允许或特殊原因下,方可获准更换座位。 |
第七条 |
学生不可在电脑室内高谈阔论、大声喧哗、任意跑动、以免干扰他人学习,违例者记名扣分或送交训导处处分。 |
第八条 |
学生必须遵照任课教师所安排的实习题材使用电脑,未经允许不准处理其它无关上课的题材或课本,任课教师有权予以没收。 |
第九条 |
学生在使用电脑或印表机前须事先检查,若发现有任何损坏、遗失、失灵等,须即刻通知任课教师或电脑室负责老师处理,否则须照原价赔偿。 |
第十条 |
严禁学生浏览色情、赌博网站以及其他不良网页(与教学无关的网页)。
违例者罚款及送交训导处处分。
1 .罚款 - 初犯者 RM10 ,再犯者 RM20 ,以此类推。
2 .严禁使用电脑室的电脑上网两个星期。
3 .送交训导处,记一个小过。
|
第十一条 |
未经允许,严禁学生在电脑室上网聊天、听音乐、看电影或漫画及浏览与教学无关的网页。 |
第十二条 |
在电脑室内,未经允许绝对禁止玩电脑游戏,违例者送交训导处处分。 |
第十三条 |
未经允许,严禁学生携带磁片、随身碟、读卡机、未经允许之应用程式或软件的磁片或光碟、否则将被没收,并送交训导处论处。 |
第十四条 |
学生不可蓄意破坏电脑室内的任何设备,如有发现损坏,经查属实者须照产品原价三倍赔偿,并终止其电脑室使用权,及送交训导处处分。 |
第十五条 |
严禁自行按装任何软体、未经允许之应用程式或软件,否则经查获者,一律送交训导处论处。 |
第十六条 |
学生严禁更动任何电脑作业系统之内部设定,否则经查获导致电脑运作失常或故障者,须照原价赔偿,并送交训导处处分。 |
第十七条 |
列印时不可浪费电脑室印纸,非电脑实习作业须自费。 |
第十八条 |
每次下课或使用电脑完毕后,须将电脑开关确实关好,椅子放好、整理桌面,并将磁片放置回原处,方可离开。 |
第十九条 |
放学或午休开放时间,或假期中使用电脑,必须在电脑室使用记录簿登记正确姓名、班级等真实资料,未如实填写经查获者,后果自负。 |
第二十条 |
本使用及管理规章若有不详尽之处,本部有权随时进行增删,并另行公布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