电脑室使用及管理规则须知

条 款

说 明

第一条

学生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进入电脑室 ( 两位班长检查电脑室违禁品 ) 。

第二条

学生必须在上课铃声响后,五分钟内列队抵达电脑室,逾时以迟到论。

第三条

上电脑课时,所有学生必须到电脑室,一律不准留在课室,班长须向任课教师报告学生实际出席人数。

第四条

学生不可带书包、食物、饮品进入电脑室。

第五条

学生穿著不整齐校服者一律不获准进入电脑室。

第六条

每次上课只能坐在所编定的同一座位而且对该电脑负责,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换位,只有在任课教师的允许或特殊原因下,方可获准更换座位。

第七条

学生不可在电脑室内高谈阔论、大声喧哗、任意跑动、以免干扰他人学习,违例者记名扣分或送交训导处处分。

第八条

学生必须遵照任课教师所安排的实习题材使用电脑,未经允许不准处理其它无关上课的题材或课本,任课教师有权予以没收。

第九条

学生在使用电脑或印表机前须事先检查,若发现有任何损坏、遗失、失灵等,须即刻通知任课教师或电脑室负责老师处理,否则须照原价赔偿。

第十条

严禁学生浏览色情、赌博网站以及其他不良网页(与教学无关的网页)。
违例者罚款及送交训导处处分。
1 .罚款 - 初犯者 RM10 ,再犯者 RM20 ,以此类推。
2 .严禁使用电脑室的电脑上网两个星期。
3 .送交训导处,记一个小过。

第十一条

未经允许,严禁学生在电脑室上网聊天、听音乐、看电影或漫画及浏览与教学无关的网页。

第十二条

在电脑室内,未经允许绝对禁止玩电脑游戏,违例者送交训导处处分。

第十三条

未经允许,严禁学生携带磁片、随身碟、读卡机、未经允许之应用程式或软件的磁片或光碟、否则将被没收,并送交训导处论处。

第十四条

学生不可蓄意破坏电脑室内的任何设备,如有发现损坏,经查属实者须照产品原价三倍赔偿,并终止其电脑室使用权,及送交训导处处分。

第十五条

严禁自行按装任何软体、未经允许之应用程式或软件,否则经查获者,一律送交训导处论处。

第十六条

学生严禁更动任何电脑作业系统之内部设定,否则经查获导致电脑运作失常或故障者,须照原价赔偿,并送交训导处处分。

第十七条

列印时不可浪费电脑室印纸,非电脑实习作业须自费。

第十八条

每次下课或使用电脑完毕后,须将电脑开关确实关好,椅子放好、整理桌面,并将磁片放置回原处,方可离开。

第十九条

放学或午休开放时间,或假期中使用电脑,必须在电脑室使用记录簿登记正确姓名、班级等真实资料,未如实填写经查获者,后果自负。

第二十条

本使用及管理规章若有不详尽之处,本部有权随时进行增删,并另行公布之。

 

电脑策划部敬启
修订 2006 年 12 月 26 日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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